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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统招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校训:海纳百川   经世致用

使命:成就一学生 幸福一家庭

第一条  性     质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教高〔2002〕3号),成立学院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作为学院图书资料情报工作的领导、咨询和协调机构。


第二条  职     能


1.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每学年1—2次),审议学院图书馆发展规划和图书资料情报工作计划,听取图书馆的工作报告,提出改进图书馆资料情报工作,加强图书馆建设的建议,参与学院图书资料情报工作重大事情的决策;


2.进行学院图书馆改革发展和建设的研究,组织学院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和管理干部的继续教育和培训;组织图书情报工作的经验交流和学术研讨活动。对学院图书资料情报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成果评奖;


3.在文献信息搜集与利用、校内文献信息资源布局与协调、信息化建设与发展等业务工作中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学院图书资料建设与服务整体化,推进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知和共享;


4.收集和传递师生读者对学院图书资料情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交图书馆或学院领导研究处理;


5.图书资料情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本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处理。


第三条   机构组成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由院长或分管图书馆工作的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图书馆馆长(副馆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委员由学院领导、图书馆领导与各系部、处、室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的领导和教师代表,及学生会学习部部长等人员,提请院长聘任组成。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在图书馆办公室设立秘书处,接洽和处理日常有关事务,并根据情况需要下设若干专门机构。


第四条  委员权利和义务


一、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对图书馆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2.听取并审议图书馆年度工作报告。


二、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委员义务:


1.积极参与图书馆建设,就图书馆的经费、人才、制度和工作计划提出建设性意见;


2.接受图书馆委托,选择有关专业的书刊和资料,撰写书评等;


3.帮助图书馆解决有关专业疑难问题,进行有关专业问题的咨询;


4.宣传学校图书馆的职能和作用,反映读者对图书馆的要求和建议,帮助图书馆改进各项服务工作。


第五条  附    则


 本章程由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院长批准公布执行,解释权在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