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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借规则】图书馆图书借阅制度

发布日期:2021-03-12 浏览次数:19782

1.读者资格规定:

      读者持图书借阅证及图书在借还书处办理借书手续,借书册数及借期如下:




     2.续借规定:

     (1) 小说类图书(I大类)不可续借,其余图书可续借一次。读者可根据需要,自行在网上或馆内流通部续借图书,续期30天,从该书应还日期算起。

     (2) 若有超期没还图书或有欠费没交,读者将无法继续借书和续借图书,应还清所有超期图书并交清延误费为止。

     3.归还规定:

     (1) 所借图书只能到阅览流通部归还。

     (2) 所借图书当天不能归还,所还图书当天不能借阅,一天后方可办理图书借还手续。

     4.借阅图书逾期、损坏及遗失有关规定

     (1)所借图书若超过借阅期限,每册每天延误费为0.10元。

     (2)寒、暑假期间到期应还的图书,读者可在开学后1周内还清,不计延误费,超过1周按逾期处理。

     (3)读者到外地出差、实习,未能按期归还所借图书,须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

     (4)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说明,可避免增加延误费;图书遗失按下列规定进行赔款:

     赔偿原书:须交纳图书加工费5元。

     无法赔偿原书:1990年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3-5倍赔款;1980年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10倍赔款;1979年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或30元,指无价格图书)10-20倍赔款。

     注:(a)如超过应还日期尚未办理赔偿手续者按逾期处理,即在赔偿原书的同时追缴延误费。

     (b)丢失赔款不足30元,按30元计算。

     (c)成套图书丢失单册,均按成套价格计算赔款,其余各册仍须留在图书馆。

     (5) 图书条码丢失或损坏,需交工本费1元。

     (6) 读者撕毁图书、涂抹或污损图书,应视情节轻重按图书价格的30%--70%予以赔偿;损坏严重者,须赔偿原书并缴纳5元图书加工费。无法赔偿原书按遗失图书处理。

     (7) 偷窃书刊者,一经发现每册书处以50元以上罚款,停止借书权一个学期,责令本人写检查,存档备考,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

     二、借阅证管理办法

     1.凡属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在籍学生、本院教职工、外聘专家均可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学校职能部门的有效证明,除新入学的在籍学生统一办理图书借阅证外,每人交纳工本费5元和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申请办理图书借阅证,成为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图书馆的读者。

     2.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图书馆借阅证是读者进入本馆及在馆内借阅文献、进行学习活动的凭证。读者进入图书馆应随身携带,按相关规定使用,并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检查。

     3.读者请妥善保管借阅证,遗失后应立即到阅览流通部咨询处挂失并申请补办手续(交纳工本费5元和一张一寸照片)。挂失前所有被借图书与费用应由原借阅证人承担责任;若借阅证破损不能继续使用,将旧证收回,补办新证须交纳工本费5元。

     4.各类人员办理离校手续时(包括毕业离校、工作调动、休学、退学、出国、进修结业等),须将所借图书全部还清,费用结清,并上缴图书借阅证。如不按规定到图书馆办理还书退证手续,由主管单位或担保人负责赔偿。

     5.图书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借用(替他人借书等)或冒用他人借阅证,一经发现即行扣留该证并根据情况处理:

     (1)经证实确为借用他人借阅证(或替他人借书)者,双方停止借书权1-3个月。

     (2)冒用他人借阅证者(用捡来或窃取的借阅证),没收本人借阅证,停止借书权一学期,责令其写出检查,存档备考,情节严重者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