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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付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6-24 浏览次数:13151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内控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学院资金的合理流动和安全,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暂付款是指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预付性借款,包括现金借款(差旅费借款、零星物资采购借款及其他临时性借款)和银行转账预付款(工程进度款、采购预付款等)。

第三条  借款人必须为学院正式在岗在编教职工。试用期教职工若需借款,须由学院正式教职工进行担保。若借款人未能偿还借款,担保人应负连带责任,承担还款义务。在校学生和临时用工,不能经手借款。如临时工和学生因工作、举办活动等事宜需要借款的,由负责该项工作的教职工办理借款手续,且借款人和审批人不能为同一人。

第四条  暂付款必须严格执行“一事一借、一借一清、前清后借”的原则,每一事项都应单独办理借款手续,前款不清,不得再次借款。借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对以各种名义借款套取现金而挪作他用的单位和个人,按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因公需要暂付款时,须由经办人员填写现金借款单或银行转账申请单,写明事由、金额及预计还款时间,经所在部门负责人、财务处审核和授权副董事长审批、董事长审批后交出纳办理付款。

第六条  各项暂付款必须注明依据或说明,并将相关书面报告、合同、结算单或文件(如会议、培训、参赛通知)等作为借款单、转账单的附件。

第七条  现金借款金额以1000元为起点,借款需求在1000元以上的,允许借款;借款需求在1000元(含)以下的,不允许借款,由经办人先期垫付,待经办事项办理完毕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  资产管理部门因零星采购可借支备用金,备用金由专人借出并负责管理,其他人员不得另行借款;备用金额度由总务处资产管理科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核定。

第九条  财务处根据借款人的借款时间、金额、用途和应报销冲账时间等情况,建立借款档案,进行动态管理。财务处将在每月初将借款人未报账余额及时通知各单位负责人。各单位负责人应及时督促借款人报账。

第十条  借款人应及时核销所借暂付款,不得无故长期拖欠、占用学院资金。不同类型借款结算期限规定如下:

1.差旅费借款,应在返院后7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冲帐手续。

2.其他临时性借款,在公务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冲帐手续;

3.基建、维修等工程性预付款,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决算手续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办理核销暂付款手续。

4.购置仪器设备、教材图书借款,在仪器设备、教材图书到达学院,并经有关部门验收登记后,7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冲帐手续。

第十一条  报账时限,以借款人根据合规的单据,填写好报销封面,送达财务处办理初审的日期为准。

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冲账的应书面说明理由,经各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报财务处同意;数额较大的,按程序报批签字同意后方可延缓报销。否则,将按下列办法从借款人工资中扣款冲销借款。

1.借款额小于月工资额的,从借款人的工资中一次性扣除;借款额超过本人月工资的,第一次按整百数扣除借款人的工资,仍不办理报销冲账手续、归还借款的,每月仍按整百数扣除借款人的工资,直至扣足借款额或借款人办理报销冲账手续为止。

2.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把关不严,造成无法扣除借款人工资的,从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二条  年终,除少数出差未归人员借支的差旅费和按合同分期付款的设备购置费、工程款等可以隔年结算外,其他借款一律全部收回,不得跨年度挂帐。

离职人员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必须先到财务处核销暂付款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六个月,同时原规定终止执行;试行期满无修改则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