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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科研立项及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01-27 浏览次数:20932

为进一步调动和激励广大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研水平和教学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经院务会研究决定,特制订实施本办法。


一、项目申报


1.申请人必须是我院在职(含内聘)的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项目主持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


2.项目主持人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申请书,并一式三份交所在部门,再由部门依据有关精神交教务处(科研处)。


3.申请人所在部门要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业务水平、科研条件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4.院级科研项目每年立项6——10项,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每年立项一次。


5.为保证科研人员集中精力高质量地开展研究工作,对申请者个人实行限项申请。作为主持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作为主要参加者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正在承担院级教研或科研项目尚未结题的主持人不得再作为主持人申报新的院级科研项目。


二、立项原则


1.项目选题有意义、有价值,立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计划可行,具备按计划完成任务的各项具体条件。


2.成员应具备课题研究所必需的业务水平、研究能力和健康条件,年龄、知识结构较为合理,所在部门能为其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3.项目组应考虑到科学的分工协作,鼓励跨系部、跨学科和跨专业联合申报项目。课题组成员一般不少于三人,否则不受理申报。


4.项目组提出的经费预算合理。


三、评审程序


1.教务处(科研处)统一受理项目的申报并负责登记和初审。审查的内容主要有:申请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有无重复申报;申请人资格审查;申报经费是否超过资助额度等。通过初审后的申报项目,报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教务处(科研处)成员申报课题,初审时应主动回避。


2.项目评审可采取函评、网评及会评等方式进行。会评程序由学术委员会(评审专家组)听取项目主持人对项目的介绍后,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按立项限额确定立项数目,学术委员会(评审专家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投票结果需达到或超过到会人数三分之二才能通过。学术委员会(评审专家组)成员申报课题,评审时应主动回避。


四、经费资助


1.重点项目每项2000元,一般项目每项1400元。对重大应用型课题研究、技术开发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经费资助标准另定。资助经费从学院科研专项经费中支出,主要用于购买相关资料、考察调研、打印复印、结题鉴定、成果出版与发表等,不得挪作他用。


2.省厅已立项的自筹经费项目可视为院级重点项目给予资助。


3.项目评审时的费用,包括专家咨询费、资料费、会务费等,从学院科研专项经费中支出,其费用总数不得超过立项批准金额。


五、项目实施与管理


1.凡经本院或上级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课题,由教务处(科研处)统一编号,并在十天内与课题组主持人签订专项合同书。对不愿签订专项合同书的项目,视作放弃处理。


2.院教务处(科研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类课题进行检查,其内容为:项目主持人及课题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到了科研工作上;开支是否合理。各课题组应密切配合,积极接受检查,并填报《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科研项目报告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认真解决。


3.经批准后的课题,在实施过程中要求修改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变更研究人员,必须提出书面报告,按课题审批及管理权限逐级报批,未报告或已报告但未获批准的课题不得随意变更研究计划。


4.根据课题检查情况,教务处(科研处)应对下列项目予以拆销并冻结课题经费:


(1)自批准之日起,无特殊原因,三个月以上时间未开展研究的项目;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科研条件和研究能力的项目;


(3)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项目;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人或研究课题的项目。


六、结题要求


1.按计划结题的项目,必须填写相应的项目《结题报告》和电子材料,并提供一套完整的科研成果材料交教务处(科研处)。


2.教务处(科研处)聘请专家对《结题报告》和科研成果材料进行鉴定。


3.教务处(科研处)根据专家鉴定意见确定项目是否予以结题。


4.教务处(科研处)应及时将结题材料整理归档。


5.对因客观原因需要结转或延期的课题,主持人必须在计划结题期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报告,经考核审查后按课题审批及管理权限报批。一个课题只能申请结转一次,也只能申请延期一次,且延期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七、鼓励与奖励


1.对按要求完成的项目,研究工作及成果记入教师个人档案,作为评优、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2.学院每两年对院级科研项目成果进行一次评奖评优,对获奖项目组成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另定。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


201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