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员的义务和权利
发布日期:2021-10-15 浏览次数:93601
第一节 团员的义务和权利
一、团员的义务
团员的义务是统一团员意志和行动的规范,是共青团员应该履行的职责。
团章规定,团员必须履行六条义务:
1、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3、自觉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维护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
4、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
5、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6、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
团员应该自觉履行团员义务,主要应做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第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要自觉遵守法律以及社会公德、社会公共秩序,遵守劳动、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加强道德修养,做精神文明建设的排头兵。带头破除各种陈俗陋习;要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目觉地抵制社会上的不正之风;要在工作、学习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用实际行动树立团员的形象,提高团组织的威信。同时,每一名共青团员要增强国防意识,积极报名服兵役或参加民兵组织,在祖国遭受外来侵略的时候,英勇地走上保卫祖国的战场。
第二,自觉遵守团的纪律。团的纪律是以团章为主体的各项团内的规定、条例、制度,集中体现了广大团员的意志和要求。它对团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要求全体团员共同遵守和维护。每个团员都应有高度的团纪观念,自觉地严格遵守团的纪律,与违反团纪的现象作斗争,决不允许存在自由主义、摆脱团纪约束的特殊团员。
第三,积极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团的工作实质上是团员的事。对于团组织分配的任务,团员应当以主人翁的态度来接受,动脑子,想方法,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和聪明才智,认真完成,这是团员的基本责任,是团员忠于组织的表现。
第四,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团员要热心帮助青年,用自己的行动去影响青年,促使他们不断进步,帮助后进团员丢掉“包袱”,鼓励他们走向新的起点;团员要深入地了解青年,和青年交流思想,收集青年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需求和困难,关心青年切身利益,向团组织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呼声,使他们的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能够在团的工作中得到具体体现;团员要虚心向青年群众学习,吸取他们身上的可贵之处,以人之长,补己之短。
第五,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团员对团内不正之风和违反纪律的现象,要勇于进行批评,决不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尤其对团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缺点、错误,团员更应该大胆地开展批评。团员要经常反省自己,检查自己的不足,多作自我批评,并及时改正。要欢迎同志们给自己提意见,诚恳接受同志们的批评,决不可对提意见的同志进行打击报复。
二、团员的权利
共青团组织是千千万万的团员在一种共同的目标下结合而成的,团员既是团组织的主体,也是团组织的主人,团员应在自觉履行义务的同时,严格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团的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剥夺团员的权利。
团章规定团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2、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在团的会议和团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的讨论,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
4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
5、参加团组织讨论对自己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他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6、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
这六条可以概括四个方面内容:
第一,对团的领导人的决定权。
团员对团干部的决定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每个团员只要得到大家的信任,都有被选为团组织领导人或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第二,对团内事务的管理权。
1、表决权。团员对团内事务行使表决权,不仅反映了团员在团内的地位和作用,而且有助于培养团员按民主程序办事的习惯,并使团员懂得如何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把个人意志融汇在集体的意志中。表决内容主要为:基层团组织的工作计划,决定重要问题(如吸收新团员、处分犯错误的团员)。团员应慎重、负责地行使表决权,明确表示赞成或反对。当然,对一时决断不下的问题,为慎重起见,可作弃权处理。
2、发言权和建议权。在团内应平等讨论问题。讨论中,团员应敞开思想,各抒己见,真实地反映情况,大胆地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团员还有权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委员会提出建议。
第三,对团的领导机关和团干部的监督权。
团员可以通过一定的监督程序对团干部进行制约,可以对不称职的团干部行使罢免的权利。对团的领导机关和团干部的监督,必须正常化、经常化、制度化。团员要本着对事业负责的态度,自觉地在团的会议、报刊和其他公开场合,对团干部和团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形成团内舆论监督。
第四,对自身利益的维护权。
团章规定,团员如对团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规定犯错误的团员可以参加团组织讨论对自己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使团员在团内生活中更好地坚持真理,修正错误,防止任何压制团员、侵犯团员民主权利的事情发生。共青团组织在维护全体人民的总体利益和全体青年的合法权益和具体利益的前提下,应当优先为自己的组织成员办好事、办实事,使团组织成为团员可信赖和依靠的组织。
第二节 团员发展工作
一、团员发展工作的意义
做好团员发展工作,是团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共青团是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它的任务是协助党团结教育青年一代,把青年培养成为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一代新人。只有不断地把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中涌现出来的青年积极分子大量吸收到团内来,才能使更多的青年在团的组织中,受教育、长才干,使共青团组织真正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坚强核心,更好地发挥团组织的教育职能,同时及时接收新团员是对要求进步青年的一种鼓舞和鞭策,能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和上进心,把更多青年团结在团组织周围,把团结教育青年一代的任务落到实处。
做好团员发展工作,是共青团组织自身特点和发展规律的需要。共青团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先进性与群众性的统一。共青团的先进性是通过一定数量的团员表率作用来体现的,一支数量宏大,能够发挥模范作用的团员队伍,是团组织战斗力的重要源泉,而不断发展新团员正是共青团群众性的充分体现。共青团的另一个特点是有年龄限制的组织。全国每年都有几百万超龄团员离团,如果接受新团员很少,势必团的组织就会逐渐削弱。因此,只有坚持经常性做好团员发展工作,不断吸纳新生力量,才能够保持团员队伍的蓬勃生机,提高团组织的战斗力。
团的十四大强调指出,“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是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共青团事业不断发展的迫切要求。各级团组织要从培养新世纪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发展团员工作的重要性,以强烈的责任感和高度的自觉性,加强对青年的教育和培养,将他们中的积极分子及时吸收到团组织中来。
二、团员发展方针要求
在新形势下,发展团员工作要继续贯彻“积极地、有计划地发展团员,向一切先进青年敞开团的大门”的方针。
做好团员发展工作的具体要求是:
1、建设一支数量众多的青年积极分子队伍,为发展团员打好基础。实现团员发展目标,要把扩大青年积极分子队伍,提高积极分子素质作为基础性环节抓好。团的各级组织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核心内容,加强青年思想教育;要努力为青年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和服务,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同时,团的基层组织对那些各方面表现好,有进步愿望的青年,要引导和鼓励他们提出入团申请。
2、坚持发展团员标准,保证新团员的质量。团的组织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正确认识社会变革中的青年,对他们进行全面考察,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加强发展团员工作,使团员数量有较大增长,必须以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为前提。确定发展目标时,必须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培养措施。同样,也要注意防止求全责备,标准过高,将符合标准的青年拒之团外的现象。团组织发展青年入团,要认真执行团章和《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做到程序完备,手续齐全。
3、把加快发展团员和改善团员分布状况结合起来,突出发展重点,努力使各条战线和各类地区的团员数量及所占青年比例趋于合理。要重视在中学生中发展团员,团组织要把中学作为发展团员工作的基础部位,尤其要加强农村中学和城市普通中学的发展团员工作。根据团章规定,中学少先队组织要认真开展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要大力发展生产和科研一线的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的先进分子入团。要切实加强新型经济组织中发展团员工作。新经济组织中聚集了占全国总数近三分之一的青年,团组织要关心他们的成长,尤其要打破地域概念的局限,在他们中建立入团积极分子队伍,发展新团员。
4、加强团的基层建设,提高基层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做好发展团员工作提供保证。要狠抓团建“空白点”建团,扩大团组织在青年中的覆盖面。各级团组织要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区为重点,采取灵活多样的组织设置形式,分类推进建团工作。要加强团员的教育和管理,巩固发展团员工作的成果。要深入开展“双推”工作,为青年的成长提供正确有力的导向。
三、入团的条件和标准
团章规定:“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共产主义青年团”。这是青年入团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入团的青年,年龄在十四周岁到二十八周岁这个年龄段,按周岁计算年龄(如1979年8月8日出生的,到1993年8月8日,他就到十四周岁,到2007年8月8日他就满二十八周岁)。
申请入团的青年必须承认团章。团章是团的法规,是指导团的生活和工作的准则。所以,每个申请入团的青年,都要首先承认团章。承认团章的含义主要是:一是承认是共产主义青年团的领导者,坚决服从党的领导,拥护党的纲领,执行党的路线,自觉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二是承认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是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指导思想。三是承认民主集中制是团的组织原则,愿意按照这个原则参加团内的生活和活动。四是愿意按照团章的规定,履行团员的义务,行使团员的权利。
申请入团的青年,必须自愿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这样,才便于团的组织能够经常对团员进行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觉悟,培养团员的组织性、纪律性,保持共青团组织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的一致。同时,团员自觉过组织生活,参加团的工作,服从团的组织纪律,接受团组织领导和监督,也是共青团员不同于一般青年的重要标志。
申请入团的青年必须自愿执行团的决议。团的决议是根据党的方针、政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大多数团员意见的基础上,对团内的一些重要问题作出的决定。每个团员都要严格地执行团的决议,只有这样,才不会由于意见分歧而影响团的统一,削弱团的战斗力。每个团员在无条件地执行团的决议前提下,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并且允许向上级组织申述自己的意见。
申请入团的青年还必须愿意按期交纳团费。按期交纳团费是团员和团组织保持经常联系的一种形式,是团员在经济上支持团工作的一种表现,同时可以增加团员的组织观念,从而更严格要求自己。
在把握申请加入团组织的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掌握好青年入团的标准。具体说可以从四方面加以考察:
一是思想进步。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响应党的各项号召;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知识;接受并努力完成团组织的工作任务,积极参加团组织各项活动。
二是积极参加现代化建设。具有主人翁责任感,积极参加现代化建设,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在生产劳动和其它社会活动中起积极作用。
三是具有良好的共产主义品德。遵守团的纪律及党和的各项政策法令;热爱集体,正确处理好个人、集体、三者的利益关系;支持好人好事,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
四是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虚心向群众学习,能团结周围的青年一道进步。
需要指出的是:具体到一条战线、一个单位,由于客观环境和工作性质差别,对入团标准的掌握也要从实际出发,从团的工作需要出发使团员标准具体化。目前,需要防止和克服两种偏向:一是降低团员的标准,不注意团员的政治质量;拉夫凑数、搞突击发展;二是片面强调团员质量,随意提高入团标准,搞“土政策”、“附加条件”,把要求进步的青年拒之团的大门之外,使团的组织越搞越小,脱离广大青年群众。这两种做法都是不对的,必须予以纠正。正确掌握团员标准重要的一条,就是对申请入团的青年作全面、历史的分析,把政治表现和工作表现统一起来考察,不求全责备。
四、发展团员的程序和手续
团员发展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团章和《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做到程序完备,手续齐全。
发展团员工作的程序大体可分为三步:
一是确定入团积极分子。团组织要主动了解青年,及时发现那些积极要求进步、各方面表现较好的青年,鼓励他们申请入团。对于提出入团申请的青年,团组织要及时找其谈话,提出希望与要求,将他们列为入团积极分子。
二是加强教育培养和考察。团组织要高度重视对入团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并形成制度。未经团组织培养考察的青年,一般不得发展入团。做好这项工作,应从以下四个方面人手:(1)团组织要利用团课等形式,对要求入团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教育、团章教育以及团的优良传统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觉悟,端正入团动机,牢固树立共产主义信念。(2)团组织要指定一至两名团员作入团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通过谈心等细致的工作进行思想教育。(3)团组织要吸收入团积极分子参加团的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使他们在实践中受教育、起作用、长才干。(4)团支部要及时对入团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入团积极分子一般经过三个月到半年时间的培养教育之后,团支部委员会应听取联系人和团内外群众的意见,从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在本职岗位上一贯表现和道德品质等方面对他们进行考察,并为已具备团员条件的积极分子办理入团手续。
三是接收新团员,接收新团员必须按团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一,申请入团的青年要有本支部两名团员作介绍人。入团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申请入团的青年自己约请,或由团组织指定。介绍人要向团组织说明被介绍人的经历、对团的认识、入团动机、思想品德和现实表现,还要向被介绍人解释团的章程。受留团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团员权利或尚在缓期注册期间的团员,不能作青年入团介绍人。
第二,团支部委员会经考察认为入团积极分子已具备团员条件的,应发给《入团志愿书》,在入团介绍人指导下认真如实填写。经支委会检查合格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三,青年入团必须经团支部大会讨论通过。讨论青年入团的支部大会必须有占支部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出席才能举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新团员的决议,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青年入团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接收青年入团的支部大会的程序一般是:
1、申请人汇报个人简历、家庭情况和对团的认识、入团动机以及需向团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团介绍人报告被介绍人的情况及自己的意见;
3、支委会报告对申请人的审议意见;
4、与会团员就申请人能否入团进行讨论;
5、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计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团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接收青年入团后,支委会要及时将支部大会的决议填写在《入团志愿书》上,连同本人申请书,报送上级团组织审批。接收新团员由基层团委审批,团总支一般不具有审批权,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团委授权,可以审批接收新团员,但需要在审批意见中注明是授权审批。基层团委审批接受新团员,必须召开委员会,集体审议,表决决定,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团志愿书》上,并通知报批的团支部。团支部应通过支部书记或委员谈话的方式通知本人,并在团员大会上宣布。
基层团委对团支部上报的接收新团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并计算团龄从上级团委批准的那个月开始交纳团费。
第五,新团员应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宣誓仪式可以由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组织。在宣誓仪式上,由上级团组织的代表或本级团组织的负责人带领新团员宣誓,并向新团员颁发团员证和团徽。宣誓仪式可以邀请同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参加。宣誓仪式的程序一般是;
1、仪式主持人报告新团员宣誓人名单,讲明宣誓意义和对新团员提出希望;
2、向新团员颁发团员证和团徽;
3、团干部带领新团员宣誓。入团誓词是“我志愿加入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的领导,遵守团的章程,执行团的决议,履行团员义务,严守团的纪律,勤奋学习,积极工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宣誓时领誓人和宣誓人面向团旗举起右手,领誓人念一句誓词,宣誓人跟着念一句,念到“宣誓人”时,宣誓人应依次报自己的名字。
4、新团员代表发言;
5、党、团组织领导讲话。
五、发展团员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一)团员发展比例
团青比例即团员总数占青年总数的百分比。团青比例既是一个理论问题,涉及到怎样更好地实现团的先进性与群众性的辨证统一,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即团青比例究竟应多大,才能使团组织作用能够得到较好的发挥,团组织的先进性才能得到应有的体现。从团的历史和现实工作来看,一个团支部想能够正常地开展活动,团青比例一般应在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当然,在发展团员过程中,既不能用比例限制发展,也不能为追求比例而突击发展。特别是对于团员发展工作基础较差的单位,要允许有个逐步提高的过程,不允许搞一刀切。
(二)临时团支部的团员发展工作
临时团支部是特殊情况下团的基层组织的一种组建形式,由于临时团支部与一般团支部相比,有组建时间短和人员结构不稳定特点,因此,原则上不进行团员发展工作。如确需要发展团员,在工作中应注意如下几点:
第一,对要求入团的积极分子,一般应由支部培养、考察半年以上才能发展,但对极个别在一些重大事件中有突出贡献的青年,可以不受时间限制。
第二,临时团支部在发展团员时,要严格履行团员发展程序和手续,做到程序完备,手续齐全。
第三,临时团支部讨论接受青年入团的决议通过后,应及时呈报上级团委批准。
第四,当临时团支部撤销时,应做好青年积极分子的鉴定,对已具备了团员标准的青年积极分子,可向其原单位的团支部提出发展该青年入团的建议。
(三)援外青年中的团员发展工作
在援外青年中发展团员,是共青团组织协助党的组织做好援外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团组织团结教育青年核心作用的一种重要手段。因此,团的组织发展也要适应援外工作的特点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发展。具体有五点要求:
第一,因公出国的青年,在国外工作连续六个月以上,如本人提出入团申请,而且具备了入团条件,应由所在单位的团组织及时地吸收入团。
第二,援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单位,凡有团员三人以上的,应按团章规定,建立团的基层组织,开展团的发展工作和其它工作。
第三,在暂无条件建立团总支或基层团委的地方,发展团员可由团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所在地或单位的党委批准。
第四,在没有团员的单位,可先由党组织按照团员条件,发展几名团员,然后建立团支部,开展团的工作。
第五,团员工作期满回国,团的组织关系可由所在单位的团委(或党委)直接转至团员在国内原所在单位的团组织。未建立团委或党委的,由使馆党委帮助转递。
(四)个体劳动者中的团员发展工作
从事个体劳动的青年,是我国青年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劳动者。个体劳动者户口所在地的团组织,要积极主动关心个体青年政治上的成长,对他们的政治地位,应与国营、集体单位的青年一视同仁。应做好个体青年的团结教育工作,照顾他们的职业特点,吸引他们参加团的活动,任何歧视个体青年的思想认识和行为都是错误的。对他们当中思想进步、表现积极、本人又提出入团申请的青年,经考察了解,已具备入团条件的个体劳动青年,应由户口所在地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报街道团委批准入团。
(五)合同工、临时工中青年的团员发展工作
凡通过正当手续,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的青年临时工、合同工,如果他们要求入团,经组织考察已具备入团条件的,所在单位的团组织可以接收他们入团。合同工、临时工青年入团标准的掌握要与其他青年一样对待。
(六)团员自行脱团后重新入团的处理
团员自行脱团是一种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团员自行脱团后,如觉悟有了提高,重新要求入团,团组织应接受他的入团串请,但对其所犯错误要进行批评教育,经过一段时间考验,确实具备了入团条件,可以重新接收其为团员。其入团手续和一般青年的入团手续相同。
(七)开除团籍后要求重新入团的处理
对于曾经犯过严重错误,被开除团籍的青年,只要他能认识自己错误,并在实际行动中改正了错误,经考察,确实已具备了入团条件,可以再接收入团。
(八)有宗教信仰的青年入团的处理
共青团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的,以共产主义精神教育青年的政治团体。它要求共青团员应该具有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成为无神论者。而宗教是一种相信并崇拜超自然的神灵的社会意识形态,它要求教徒信奉有神论。有神论和无神论是两种不同的世界观,因此,共青团不能接收有宗教信仰的青年入团。对于过去曾信仰宗教,现确已放弃宗教信仰的青年,在入团问题上应同其他青年一视同仁。对有入团要求,而又有宗教信仰的青年,应进行无神论教育。对于少数民族青年的特殊生活习惯(如有的不吃猪肉等),则不应与宗教信仰混为一谈。
(九)归侨青年入团的处理
归侨青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力量。对于申请入团的归侨青年,只要具备了团章规定的入团条件,就应及时地吸收他入团,不应有任何歧视或随意附加其它入团条件。
(十)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入团的处理
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一个积极申请入团的青年应当努力读书,牢固掌握文化知识,有的学生虽有正确的学习动机,学习也很刻苦,但由于种种原因,暂时未能取得良好成绩,这并不能说明他觉悟低。所以,在考察一个学生时,必须全面的具体的分析,不能只看分数,不看其他表现。只要在各方面都具备了入团条件,虽然学习成绩差,暂时不很好,同样也可以接收入团。
(十一)有生理缺陷的青年入团的处理
青年入团,主要看其是否具备入团条件,有的青年有生理缺陷但政治上要求进步,具备入团条件,可以接受入团。必须提出的是,精神病患者中的青年,在治疗期间不能吸收入团,但对一些过去曾患过精神病,经过医院治疗确实已经痊愈的青年,就不能作为精神病患者看待。如他们有入团要求,又符合入团条件,应与其他青年一视同仁,可以发展入团。
(十二)青年进入新单位,原单位团组织给他办理入团手续的处理
如果这个青年在原单位只提过申请,或已填写入团志愿书,还没有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那么原单位团组织就不能在他已经调走的情况下,再讨论他入团问题,只能将他的申请书和表现等情况,及时转到新单位的团组织,由新单位团组织考虑他的入团问题。如果原单位的团支部大会已经通过他入团,那么,上级团委应及时审批,将他的组织关系转至新单位;如果拖延了审批时间,也应该把拖延的原因和审批的结果,向新单位的团组织说明,承认他的团籍。
(十三)青年入团的申请形式
青年提出入团申请,是为了向团组织表示有入团的愿望,因此,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都有效,一般情况应采取书面申请的方式。
(十四)团总支接收新团员的处理
团总支一般无接收新团员权力。如果上级团委认为必要,可以把批准接收团员的权力授予团总支。但必须注意两点:
第一,被授权的单位,应该是县以上团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团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团总支。授权必须由上级团委发正式授权通知。
第二,凡被授权的团总支,在批准接收新团员后,还要在《入团志愿书》的“审批意见”一栏内注明授权审批。
(十五)少先队“推优入团”工作
团章规定:“中学少先队组织可以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中学团组织应注重发挥少先队的后备队作用,支持和领导少先队组织开展推荐工作。要帮助少先队搞好自身建设,办好“少年团校”、“中学生团校”,引导少先队员认识团的组织,积极要求进步。要逐步建立推荐制度,搞好团队衔接。
根据团《关于做好推荐中学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规定,“推优入团”工作的具体要求是:
推荐中学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应以少先队中队为单位进行。推荐步骤是:由少先队中队委员会讨论,提出推荐对象,报大队委员会;少先队大队委员会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向团组织推荐。推荐对象所在班级或年级已建立团组织的,应向该团组织推荐;如尚未建立团组织,则应向学校团委(团总支)推荐,由学校团委(团总支)责成有关团支部做好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今后,未满十四周岁的中学少先队员入团,必须经过少先队组织推荐。
学校团组织要重视少先队组织的推荐意见,及时进行讨论研究和考察。对于经少先队组织培养、推荐和团组织考察已达到入团标准的优秀少先队员,可以在他们年满十三周岁未满十四周岁时,发展他们入团,按照团章和《发展团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要通过开展推荐中学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力争在初中二年级建立班级团支部。
少先队组织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要坚持发展团员标准,保证推荐质量。在推荐工作中,既要防止盲目追求数量,降格以求;又要避免片面强调质量,提出不切实际的高要求,将已达到入团标准的优秀少先队员拒之于团的大门之外。
第三节 团员的奖励和处分
一、奖励与处分工作的重要性
团章规定:“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的事业中有显著成绩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给以奖励。”“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
奖励和处分都是为了教育团员和青年。奖励是从正面教育团员和青年,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也是树立青年学习的榜样,鼓励他们学先进、超先进,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更大的贡献。处分则是从反面教育团员和青年,目的在于严肃团的纪律,纯洁团的队伍,保持团内的统一意志和步调,同时也使广大团员从被处分者所犯的错误中吸取教训,自觉严格要求自己,履行团员义务。
二、奖励
(一)对团员奖励的种类和审批权限
对团员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由团的、省、市(地)、县级委员会和基层团委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所有奖励,都必须经团员所在团组织讨论通过,由授奖的该级团委批准决定。受通报表扬以上的,还须经团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审查同意。
(二)对团干部奖励的种类和审批权限
对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团干部,团的组织应当给以表扬和奖励
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农场、乡、镇等团的基层委员会,可以给下级专职或兼职团干部以通报表扬的奖励。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委员会,可以给下级专职或兼职团干部以通报表扬的奖励,对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团干部,可以授予“优秀团干部”。
对团干部的奖励,要经团干部所在地区或单位团组织讨论通过和党组织审查同意,由授奖的该级团委批准决定。
(三)奖励的时间与形式
团的奖励工作一般每年集中评选一次,基层团支部评选优秀团员应结合团员教育评议和团籍注册进行;县级和县级以上团组织一般在每年“五四”期间进行。除集中表彰外,对突出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可及时、个别地进行表彰。符合奖励标准者,可连续给予奖励。
对团员的奖励形式:
通报表扬,一般应在评选先进的基础上进行,可以采取发文通报、大会通报和登报等形式,并由授奖的该级团委颁发奖状。
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由授予称号的该级团委颁发团员荣誉证书或奖状。
对团干部的奖励形式:
给团干部以通报表扬的奖励,一般可采取发文通报、大会通报和登报的形式,并由授奖的该级团委颁发奖状,表彰先进事迹。
授予“优秀团干部”称号,由授予称号的该级团委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状。
凡受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奖励的团员、团干部,均由授奖的该级委员会将有关奖励审批表,交团员、团干部所在单位存入团员档案和人事档案。
(四)追认为团员的条件和手续
青年中积极分子在申请入团期间,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的事业中英勇牺牲,事迹突出,确实具备入团条件,并在较大范围内有教育意义的,可以追认为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
追认团员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由其生前所在单位团组织整理事迹材料,经支部大会通过,基层团委签署意见,县、市级团委审查同意,报送团省委批准。
三、处分
(一)处分的种类和审批权限
团章规定,团内处分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给团员的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处分,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团委批准。给予团员开除团籍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团的县级委员会或被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授权的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开除团籍是团内最高处分。各级团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团籍时,应当全面研究有关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半年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能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事实证明已改正了错误,由支部大会作出恢复他团员权利的决定,报上一级团的委员会批准。如果仍坚持错误,已不够团员的条件,应当由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团籍,并报团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授权的基层团委批准。如果认为有必要延长察看时间,给受处分团员一个改过机会,可以延长一次,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如果受处分的团员是上一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应将处分决定报主管的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给团的县级以上各级委员会委员或候补委员的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处分,必须由所在委员会的那一级团员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实到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或由委员会全体会议实到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报上一级团的委员会批准。
给严重触犯刑律的团的县级以上各级委员会委员以开除团籍处分,由同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决定。
(二)处分团员的手续
团的组织在给团员以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通知本人参加讨论给其处分的支部大会,并允许其进行申辩,在支部大会通过给其处分的决定后,应当把书面材料交给本人签署意见,然后报上级团委批准。
基层团组织上报处分团员的审批材料,必须具备下列材料:
1、支部委员会对违纪团员所犯错误的调查结论报告。其中应包括:犯错误团员的简况(主要有姓名、性别、年龄、入团时间、现任团内职务及行政职务)、简历、所犯错误的主要事实(要写明在什么时候、什么场合、什么情况下,犯了什么错误,造成什么后果),团员如果犯了几种不同性质的错误,要实事求是地分析犯错误的主客观原因以及思想根源,以便对团员所犯错误的性质作出明确而恰当的结论。
2、犯错误团员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及检查。
3、错误事实的主要旁证材料。
4、团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其内容包括:会议时问、到会团员人数、通过给犯错误的团员以何种处分。
5、本人对处分的意见。
6、团支部填写的《团员纪律处分报告表》。
批准机关审批对团员处分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审批决定必须经过团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任何人都不能自行批准,也不能以团委机关工作人员会议代替团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行使审批权。
处分决定经批准生效后,由团的支部委员会通知被处分者本人,对受开除团籍处分的团员,团组织在审批之前,要指定适当的干部同处分者谈话,听取他的意见和串诉。
为了使团纪处分工作做得慎重、稳妥,在正式履行手续之前,一律应按审批权限进行预报,并听取同级党组织的意见。
(三)对违纪团员处理的具体规定
1、对违反政治纪律团员的处理
对于在群众中公开散布反动言论的团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坚持不改而又造成很坏影响的要给予警告以上的纪律处分。对于背着组织,在社会上进行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活动而又坚持不改者,要开除团籍。
2、对违反组织纪律团员的处理
对于违背组织纪律者,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的团员,屡经教育而拒不改正者,作自行脱团处理。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批准。对于严重违背组织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者要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对违反行政纪律、劳动纪律团员的处理
对违反行政纪律、劳动纪律者,应视后果和情节给予团纪处分,其中情节后果严重的可开除团籍。对行政已经给予处分者可以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及本人态度,决定给予适当的团纪处分或者免予团纪处分。
4、对违反社会公德团员的处理
对于违反社会公德的团员给予批评教育,坚持错误不改,影响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团内职务等处分。
(1)对于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致使、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给予警告以上团纪处分。
(2)对于道德败坏,玩弄女性,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应给予警告以上团纪处分。
(3)对于侵犯他人权益,败坏单位和社会风气者,应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对违反法律团员的处理
(1)受到司法机关劳动教养以上处罚的违法团员,一般应开除团籍,但对判处三年以下徒刑而又监外执行,或因过失犯罪判处三年以下徒刑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过去表现较好,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者,也可以不开除团籍,给予留团察看处分,其察看期与教养期、刑期相同。
(2)对于犯有贪污、盗窃、流氓、械斗、猥亵妇女、惯赌、聚众赌博、故意走私贩私、传播制作贩卖黄色录像、淫书、淫画等行为的团员,不够刑事处分但情节比较严重的,也应开除团籍。向海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政治、经济、军事情报或违反法规,泄露重大机密的团员也应给予团纪处分,直至开除团籍。
(3)对于犯有其他轻微违法行为,司法机关给予治安处分或免予处分的团员,必须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团内处分。
(四)处分团员操作中的具体问题
1、正确对待团纪处理中的团员权利问题
在团纪处理中要切实保护被处分团员的民主权利,团组织在讨论和决定违纪团员处分时,应当要求被处分的团员到会,听取被处分者对处分的意见,给他们陈述、申辩和申诉的机会,被处分团员在讨论自己处分问题时有表决权,同时允许其他团员为他们作证和辩护。团组织做出的处分决定必须由本人签署意见,但是,受处分的团员是否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本人意见,不是处分决定是否生效的一个条件。
如果受团纪处分的团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直至委员会提出申诉,并有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地答复的权利。团的组织对团员的申诉信件,必须负责处理或迅速登记转递,不得扣压。
对受处分的团员,所在单位团组织要有专人找他谈话,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要尊重他们在团内的民主权利,不得剥夺他们的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县以上团组织直接处分团员的规定
根据团章规定,对团员进行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因此,县级和县以上团的组织,可以对团纪处分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然后按照团章规定履行组织手续。如果情况特殊,县以上团组织也有权直接决定对团员以纪律处分,但必须将处分决定报上一级委员会审核批准。同时,上级团组织有权检查下级团组织的团纪处理工作,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团组织对团员的纪律处分。
3、党组织能否对团员进行团纪处分
党的组织不能直接对犯错误的团员作出团纪处分决定,党员团干部犯了错误,需要撤销团内职务,不可不经过团组织而由党组织直接处理,应由团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的组织手续办理。但是团纪处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团组织在处分犯错误的团员时,应主动听取同级党组织的意见,征得党组织的支持和指导。
4、团员的处分时间计算问题
对团员执行团的纪律处分的时间,应当从上级团委批准之日起算起,在上级团委没有批准之前,团支部不能剥夺他的团员权利。上级团委应当做好审批工作,及时地正确地执行团纪,不得拖延和积压,对团员的团纪处分,除了团章对留团察看有期限规定外,其他处分都没有规定期限。
5、对受处分团员申诉的处理
团员对团纪处分不服,可以向团的上级委员会直至团的委员会申诉。这是受处分团员的权利,各级团的组织在处理团员的申诉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认真负责、严肃慎重。对团员的申诉,要迅速地负责地处理或转递,不得扣压,不得拖拉,更不允许打击报复。对重大案件,上一级团委应派专人深入调查,核对事实,分析研究。
(2)经过复查,应该作出正确的结论。处分错了的,应当改正,并且向本人道歉;处分过重,应当减轻:对于冤、假、错案,一定要平反、改正。改正或取消对团员的处分,必须作出书面的决定,并报上级团委批准。县级和县以上团组织有权直接改正或取消对团员的处分。如果处分正确,但是本人不承认错误,应当进行教育和批评,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3)如果申诉人不同意复查结论,应将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以及申诉人对复查结论的意见,一并报告上级团委审查处理。
第四节 “双推”工作
一、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是团章规定的基层团组织的一项基本任务。各级团组织应充分认识“推优”工作的意义,掌握正确的“推优”工作办法,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一)“推优”工作的意义和目标
做好“推优”工作,是团的性质决定的。共青团是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党的后备军,积极为党培养大批愿意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事业献身的先进青年,不断向党输送新鲜血液,是团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正因为如此,团章明确地把“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规定为基层团组织的一项基本任务。
做好“推优”工作,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深入开展“推优”工作,加强对广大团员青年的思想教育,可以进一步激发他们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建功立业。发展优秀团员入党,逐步增加党员队伍中年轻党员的比重,有利于建设一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队伍。
组织部规定,今后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要经团组织推荐,要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团也提出了今后一段时期“推优”工作的总体目标:在加强基层建设的同时,使绝大多数基层团组织能够开展“推优”工作并取得实际成效,在联系实际、富有成效的培养教育过程中,争取实现每一个团支部都有团员提出入党申请,不断扩大申请入党的团员占团员总数的比例,建立起一支数量稳中有升、素质较高的团员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在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工作计划的指导下,以保证质量为前提,有步骤地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保证“推优”质量和数量都能够满足发展青年党员工作的需要。
(二)“推优”工作的方法和要求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和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各级团组织要对团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组织团员学习邓小乎理论,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广大团员青年积极投身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去。对于要求入党的团员,团组织应按党员标准培养、教育他们,要对他们进行党的历史和光荣传统教育,帮助他们增强党的观念,端正入党动机。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考察。对那些拥护党的纲领,积极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成绩,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团组织应及时向党组织推荐;对于条件尚不成熟的,应继续培养,防止片面追求数量,降格以求。
“推优”工作的具体步骤是: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推荐对象审核表,报上一级团组织审定;上级团组织进一步考察审核后,签署意见向党支部推荐。团支部(总支部)书记和基层团委书记由上一级团组织在认真听取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
(三)“推优”工作的重点
深化“推优”工作必须与发展青年党员工作的重点结合起来,团组织要把培养推荐企业、农村生产一线和关键岗位的优秀团员作为“推优”工作的重点。企业团组织要把那些在深化企业改革、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等工作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团员,特别是其中的生产技术骨干和班组长,作为培养和推荐的重点对象。农村团组织要把在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带领群众实现共同富裕中的村组干部,科技示范带头人,以及在扶贫帮困和移风易俗等方面做出成绩的优秀团员作为培养和推荐的重点对象。
要重视培养和推荐大学生中的优秀团员。高等学校团组织要从新生入学开始就抓紧做好“推优”工作,早教育,早选苗,早培养,并将其中的优秀分子及时推荐给党组织。团干部是团工作的骨干,团的各级组织耍逐级负责,落实好非党员团干部的培养和推荐工作。
二、推荐优秀青年作生产和工作骨干
“发现和培养青年中的优秀人才,推荐他们进入更重要的生产和工作岗位”是团章规定的基层团组织的又一项基本任务。各级团组织要从培养跨世纪一代青年人才的高度出发,广泛开展“荐才”活动,使大批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一)“荐才”工作的意义
“推荐优秀青年作生产和工作骨干”是新形势下共青团履行党的助手和后备军职能的重要方面。坚持走有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需要青年一代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同时还必须掌握现代化建设的本领。
“推荐优秀青年作生产和工作骨干”是共青团培养教育青年和参与经济建设的重要结合点。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带动青年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造就一大批优秀的青年建设人才,使共青团在经济建设的主战场更好地发挥作用,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推荐优秀青年作生产和工作骨干”是共青团为青年服务的一种有效形式。改革和建设呼唤青年人才,青年一代渴望成才,抓住了青年人才的培养,也就把握住了当代青年成长的本质需求,能够使团的工作更贴近青年,更好地为青年服务。
(二)“荐才”工作的方法
青年要成为现代化建设的有用人才,必须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树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观念。各级团组织要教育引导青年在参与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确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立志为本单位的生产建设和的经济发展建功立业。
开展“荐才”工作,要面向广大青年,加强培养,注重实践,提供舞台,不断提高青年科学文化和技术业务素质。各级团组织要坚持创办各类文化技术学校,对青年进行专业培训,要多形式组织实践锻炼,培养和提高青年的实际工作能力,要开展经常性竞赛比武活动,为青年施展才能提供舞台。
开展“荐才”工作,各级团组织要争取在组织人事部门的指导支持下,贯彻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分层次推荐青年人才。要推荐优秀青年工人作生产和技术骨干,推荐优秀青年知识分子走上经营管理和科技开发的重要岗位,推荐德才兼备的团干部和优秀青年担任基层领导职务。
开展“荐才”工作,各级团组织要注意总结实践经验,建立健全培养、推荐制度,建好、用好优秀青年人才库,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五节 流动团员管理
流动团员是指那些自发和有组织地离开原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到其他单位务工经商及从事其他正当职业的团员。流动团员管理要执行团印发的《流动团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一、加强流动团员管理的意义
加强对流动团员的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团员原所在团组织和外出所在团组织都负有管理流动团员的责任。要本着有利于团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团组织有效管理、有利于团员发挥作用的原则,立足服务,加强引导,逐步建立起动态、开放、协作式的流动团员管理机制,使团员所到之处都能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与监督,得到团组织的关心和帮助,在本职岗位和社会生活中发挥模范作用。
二、流动团员管理的有关要求
团《流动团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团员外出有固定地点和从业单位,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外出所在团组织,参加外出所在团组织的活动。团员外出6个月以上,所去地方或单位未建立团组织的,暂不转移组织关系,凭团员证就近参加一个团组织的活动,从业单位建立团组织后应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团员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或从业单位的,不转移组织关系,凭团员证参加外出所在团组织的活动。
团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的,可不转移组织关系,由原所在团组织在他们中建立临时团支部。集体外出团员临时团支部受原所在团组织领导,同时接受外出所在团组织指导。
流动团员原所在单位建有人事档案的,其团员档案(入团志愿书)归人人事档案一并管理。流动团员原所在单位未建有人事档案的,其团员档案由原所在基层团委保存,不随团员组织关系转移。
流动团员有参加外出所在团组织活动的权力。团员外出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已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的,在该单位团组织中享有团章规定的团员各项权利;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不到6个月或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在该单位团组织中不享有团内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流动团员应做到:(1)外出前主动向原所在团组织报告外出的事由、去向、时间等。(2)外出后及时持团员证与外出所在团组织联系,申请参加团的活动,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6个月后,及时转移组织关系。(3)自觉接受外出所在团组织的教育管理,按照团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各项活动,按规定交纳团费,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4)外出返回时,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如实向团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团员外出后,无正当理由6个月连续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团费,或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的,按团章有关规定办理。
流动团员原所在团组织应做到:(1)对外出团员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2)通过适当方式与团员外出所在团组织及外出团员取得联系,了解团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向外出团员通报团组织的重要情况。(3)团员返回后,认真了解其外出期间的表现。
流动团员外出所在团组织应做到:(1)及时接收外来团员并将其编入团支部或团小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接收。(2)吸收外来团员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其他活动,分配他们做适当工作,关心外来团员的思想和工作,努力提供学习、生活和维权等方面的服务。(3)努力与外来团员原所在团组织沟通情况,督促在本单位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的外来团员转移组织关系。(4)外来团员返回原籍或去新的单位时,向有关团组织介绍团员的重要情况。
流动团员的团费交纳标准按《团关于团费交纳、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中青发(1994)7号]执行,由其组织关系所在团组织收缴。流动团员的统计和超龄离团手续,均由其组织关系所在团组织负责。
第六节 团籍处理
团籍即团员资格。团章规定,要求入团的青年“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委员会批准,才能成为团员。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团籍处理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认真、严肃、慎重地做好团籍处理工作,是团组织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团籍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超龄离团的团籍处理
共青团是青年组织,有一定的年龄限制,团十三大通过的团章部分条文修正案,对团章关于团员离团年龄条文作了修改,规定“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
超龄离团团员申请离团的手续是: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时,应由本人向所在团支部提出口头或书面超龄离团申请,团支部予以核准;经支委会讨论通过后,及时报请上一级团的基层委员会备案,并由团的基层委员会在其团员证“团员超龄离团”栏内和入团志愿书的备注栏内注明团员超龄离团的时间,加盖公章。将其入团志愿书送交其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保管,将团员证交由本人保存,作为永久纪念,但不得继续使用。在支部召开团支部大会时,宣布其离团。团员离团时,团支部组织委员或支部其他成员应找超龄离团团员谈话,肯定其成绩,指出今后努力的方向,并听取他的意见。
团员超龄离团手续不要集中办理,应当超龄一个,办理一个,如果一个支部团员都超过二十八周岁,本单位又没有适龄青年,这样的团支部在取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委的同意后可以取消。
受留团察看处分还没有恢复团员权利的超龄团员提出离团,团组织可以允许他离团。但对他受处分的情况及留团察看期间的表现,应该在档案材料上加以注明。如果在他离团时,留团察看的期限已满,从他的表现来看,可以恢复团员的权利,则应在恢复团员权利以后,再办理离团手续。
二、团员入党后团籍处理
《团章》第一条规定:“团员加入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不再保留团籍。”根据中组部组通字(1993)14号文件要求,团的各级组织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和组织部门的指导帮助下,认真做好团员入党后年满二十八周岁以前保留团籍的工作。
《组织部转发共青团书记处〈关于共青团员入党后保留团籍有关问题的报〉的通知》[中组部组通字(1993)14号],规定了团员入党后团籍处理办法:
1、团员入党后仍保留团籍,是党组织赋予青年党员的光荣责任。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应积极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党组织对团工作的要求,正确行使团员权利,模范履行团员义务,自觉遵守团的纪律,密切联系青年群众,在团员青年中发挥表率作用。
2、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应参加团支部的组织生活和活动。遇到党团活动的时间出现冲突时,一般应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活动,也可以征得党组织同意后,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活动。
3、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的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团费者不限。
4、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在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更时,其团员组织关系随党员组织关系自然接转,到新单位团组织办理团员登记手续后生效。
5、年龄在二十八周岁以下,已经办理离团手续的青年党员,自然恢复团籍,参加其所在单位团支部的组织生活和活动。
6、团组织应向党组织汇报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活动的情况,取得党组织的指导和帮助。团的组织在进行团的组织情况年度统计时,应将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数计在团员数内。
三、出国团员的团籍处理
1、团员个人出国或去港澳地区长期定居,一俟其出境,即停止团籍。出境前,应由团员本人向所在单位团组织提出出国后停止团籍的书面申请,经基层团组织同意后,上报区、县、局、大专院校团委批准。然后,由该级团委下达关于团员出国后停止团籍的正式批复,基层团组织可将其团员组织关系(团员证)和团员档案材料(志愿书)一并转到县级团委,保存备查。
2、自费出国留学和短期请假出国探亲的团员,其组织关系可在原单位保留,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团组织提出出国期间保留团籍的书面申请,经基层团组织同意后,上报区、县、局、大专院校团委批准,同时由该团委下达关于团员出国期间保留团籍的正式批复(一式五份:一份交该团员所在单位团组织备案,两份留团委存档,一份报上级团委组织部备案,一份报公安机关备案)。如期回国并经审查无问题者,团支部应及时恢复其组织生活。
3、团员出境超过假期一年以上者,按自行脱团处理,如发现此间本人有严重问题,可以给予开除团籍的处分。
4、团员在国外学习、工作期间,年满二十八周岁时,由国内原单位团支部对其作出超龄离团处理。
5、根据《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制度的实施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共青团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经济文化机构,留学生、出国劳务人员中的共青团组织不实行团员证制度”。因此,团员因公因私出国,其团员证不得带出境外,团员出国停止团籍后,应将其团员证收回。团员因公出国在半年以上的,由派出机构将其团员身份通知所到使、领馆或其他驻外机构中党团组织。团员因私出国其团员证应交给所在团的基层委员会保存。回国后,经审查仍符合团员条件者,可恢复其团的组织生活,由团组织将团员证发还本人。
四、自行脱团团员的团籍处理
团章规定:“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对于自行脱团的团员,团支部应在核实情况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批准后,应口头通知本人。
团员自行脱团后,团组织应在其入团志愿书和团员登记表的备注栏中说明情况,写明自行脱团的日期,并收回团员证。
团组织在处理团员自行脱团时,一定要持慎重态度,要从实际出发,注意查明是否“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六个月”这两个前提条件,决不能简单草率地处理了事,如果发现有的团员不交纳团费,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或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就要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做好教育帮助工作,不要等到六个月以后再去处理。特别是对待团员因公外出造成的种种情况,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团组织要主动和他们取得联系,不要轻易地给以自行脱团的处理。
五、主动要求退团的团员团籍处理
团章规定:“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组织是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极个别团员政治热情减退,不愿意继续留在团组织中发挥作用,主动提出退团要求,是允许的。
团组织在实际处理过程中要区别情况,妥善处理,如果是思想认识问题,应耐心进行教育帮助;如果有实际困难,应热情帮助解决,经教育帮助后,提出退团要求的团员如果愿意继续留在团内,应当允许并得到鼓励;如果坚持要求退团,则应由本人向所在支部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团委备案。团员退团后,团组织应在其入团志愿书或团员登记表备注栏内注明退团情况和退团日期,并收回团员证。对已经退团的青年,团组织仍负有对他进行帮助教育责任;
对于有的团员犯了严重错误,为了逃避组织处分要求退团,团组织应当向犯错误的团员讲清楚,团组织对团员进行团纪处分的目的是为了严肃团纪,教育帮助他们正确地认识和改正错误;同时,也必须根据其错误性质给予恰当的团纪处分,决不可以退团代替处分。应当开除团籍的就开除团籍。不该开除团籍的,在给予处分后,如本人仍坚持要求退团者,应该允许其退团。
六、自杀团员的团籍处理
个别团员自杀的原因比较复杂,团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不应笼统地一概开除团籍。一般应根据生前的表现,在其入团志愿书和团员登记表中注明自杀原因。对于那些确有严重问题,因害怕或对抗组织审查而畏罪自杀的,应开除团籍。开除团籍应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送县级(或相当县级)以上团委审批备案。
七、判刑团员的团籍处理
团员违反法律,受到刑事处分的,一般应开除团籍,其中严重触犯刑律的,必须开除团籍。对因某些过失犯罪或由缺乏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而犯罪被判处刑期较短的有期徒刑,又收监执行的,其中过去一贯表现良好,确实符合团员条件的,为了慎重对待和珍惜其政治生命,也可以不开除团籍,而给予其他的团纪处分。在监禁期间,停止其组织生活。
八、信教团员的团籍处理
共青团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思想的,因此,共青团员应该具有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坚持无神论,不应该信仰宗教,也不应该参加任何宗教活动。团组织对信教团员要作具体分析,慎重对待,要立足于思想教育,不要简单地进行批评或作出组织处理,如果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后,团员仍然坚持信仰宗教,可以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作退团处理,他们离团后,团组织要继续关心教育他们。
九、参加民主党派团员的团籍处理
对于参加民主党派的团员管理问题,要根据上级有关政策,严格把握,对已加入民主党派的共青团员可不退出团组织,也不要求他们退出民主党派组织,但加入民主党派的团员,应以参加团组织活动为主,必要时也可适当参加民主党派活动。民主党派在超龄团员中(包括未办离团手续的)可以发展成员。
十、流动团员的团籍处理
流动团员的团籍处理按团印发的《流动团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十一、待业团员的团籍处理
对于待业青年中团员的管理,应本着就地组织、合理安排、统筹兼顾的原则,进行严格管理。凡尚未安置工作的团员,各街道团委应在他们中间成立团的组织,积极开展团的工作。
待业团员在半年内临时外出做工时,不接转团组织关系,凭团员证证明团员身份,并与所到地区或单位的团组织取得联系,申请参加团的组织活动。
待业团员在外出流动半年以上时,应及时接转团组织关系。
十二、申请退职团员的团籍处理
办理团员退团手续应在团员本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团组织不能随便作出某个团员退团决定。如果申请退职的团员向支部提出退团要求,可在团支部大会上宣布对其除名,报上级团委备案;如果退职团员没有提出退团要求,团组织应在他退职后,将其组织关系转至乡镇或街道团组织。
第七节 团员档案管理
一、团员档案构成内容
1、团员的团籍材料。包括入团申请书,入团志愿书,离团、退团或保留团籍、停止团籍的申请报告以及团组织的批复。
2、团员考核材料。包括团组织对团员进行思想、业务等方面考核的材料。
3、团员奖励材料。包括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等审批材料和相关事迹材料。
4、团员处分材料。包括处分决定、处分报告、个人申诉、个人检查、免予处分决定、复查报告和决定等。
二、团员档案管理
(一)团员档案管理范围
干部团员档案,由党的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管理。
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团员档案,由学校人事部门统一管理。
中等学校的学生团员档案,由学校团委或人事部门管理。
农村团员档案,由乡镇团委管理。
工矿、企业团员档案管理可分为三种情况:
凡建立了工人、职员档案管理制度的工矿、企业,团员档案由工矿、企业人事部门统一管理:没有建立工人、职员档案管理制度的工矿、企业,如有团委会或总支委员会,并配有团的专职干部的可以自行管理;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工矿、企业,应由其上级团委负责管理。
街道团员档案管理,一般可参照工矿、企业的办法。
(二)农民团员档案保管期限
超龄离团的团员档案材料从超龄之日起,保存十五年后销毁。
受团内处分的团员档案材料,从离团之日起,保存十五年后销毁。
死亡、自动退团的团员档案材料一般不再保存,自行脱团的团员档案,保存三年后销毁。
凡需销毁的团员档案,由基层团委负责,进行登记,以备查考。
团员入党后,其档案材料转交党委统一保存。
(三)团员档案管理制度
1、建立“团员登记册”或“团员卡片”。
2、建立档案借阅制度,严格档案借阅手续。
3、为了长期保存团员档案,档案柜除加锁外,还必须放在妥善的地方,以防损坏和丢失。
4、建立档案的定期整理和检查制度。如丢失了团员档案材料,经过查实后,应该补填团员登记表;团员超龄离团、要求退团、自行脱团、受开除团籍处分以后,他们的档案,可以分类归档,由基层团委保存。
(四)团员档案材料转移
团员凭团员证接转组织关系。团组织在转出和接受团员组织关系时,应在团员证“组织关系接转”栏内填写团员转出、转入组织关系时间,注明团费收缴情况,并加盖公章。其团员档案(入团志愿书)可根据不同情况随之转移或由原团组织保存。
1、凡在建有人事档案的企事业单位、学校、机关、部队入团的团员,其团员档案(入团志愿书)应与人事档案一并转移。
2、凡在未建有人事档案的农村(包括农村中学、乡镇企业)入团的团员,其团员档案一般存在所在基层团委。这类团员因升学、参军、招干需转移组织关系时,入团志愿书应随之转移。团组织应将团员档案密封后交给本人携带,不便交本人携带的,则由团组织通过机要交通或挂号邮政负责转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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